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周秦(即李瑞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0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66898-2
1
621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78563-7
1
205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75418-5
1
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