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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阮宇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郭淑惠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1743-0
1
1000
2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1744-2
1
1000
3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7612-0
1
1000
4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722-9
1
 350
5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1518-6
1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