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上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8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1月17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日盛新興食品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8月20日
5萬2,637元
TD5728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