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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楊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原期間末日為假日,故遞延至此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464293 9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