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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蔡明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16755-8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