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郭敏士(即金眞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17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