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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義大利商Brunello Cucinelli S.P.A.



法定代理人  Luca Lisandroni

代  理  人  羅淑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維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布內羅古奇拉利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001
1
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