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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佩璇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許坤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3年12月7日
94年12月8日
10萬元
臺北市○○路0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