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高志斌  
代  理  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2721-2
1
230
002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30519-2
1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