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呂榮杰  



代  理  人  黃博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捷容
附件:
發行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