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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陳永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88791
1
2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118176
1
30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47079
1
23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51136
1
30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390827
1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