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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賴曉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15019
1
872.9
002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1-01-402417-8
1
1000
003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1-01-402418-0
1
1000
004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1-01-402419-1
1
1000
005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1-01-402420-8
1
1000
006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1-01-402421-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