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周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玉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6794-9
1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