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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展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承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鍾展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2年3月20日
73,000元
000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