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高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證券)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