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高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證券)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3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5-D1-01-0002867-9
1
5000
002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5-D1-01-0003869-2
1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