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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陳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玉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72386
1
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