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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游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懿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日盛(原日盛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D1-01-0001372-7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