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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洪春枝  


代  理  人  洪榮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發行公司: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發行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