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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曹麗雲(即曹春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29713-6
1
200
002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3-NX-44427-0
1
618
003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59290-6
1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