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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邱阿銀  

代  理  人  陳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1-01-243475-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