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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林東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4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5-D1-01-0003302-8
1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