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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賞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代  理  人  林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賞鴻建設有限公司 林進財
瑞興商業銀行和平東路分行
113年7月5日
25,000元
IJ0658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