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吳宜庭(即吳秋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8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67122-0
1
1000
002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69029-0
1
1000
003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19083-3
1
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