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蕭淑文
(即蕭建立之繼承人、蕭羅罔飼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 一人
代 理 人 蕭博文
(即蕭建立之繼承人、蕭羅罔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蕭羅罔飼於聲請繫屬後之民國115年3月23日死亡(見本院卷第53頁除戶戶籍謄本),嗣經蕭羅罔飼之全體繼承人蕭淑文、蕭博文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9頁),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07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附表:發行公司: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