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林邱菊(即邱茂信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政德
聲 請 人 邱李緞妹(即邱茂信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邱浩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備註:被繼承人邱茂信原持有舊票股數1萬3,506股,公司於105年、106、112年減資,故無實體減資後股數為9,845股,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878號調解筆錄分配股數由聲請人邱李緞妹取得4,922股、其餘部分4,923股由聲請人林秋菊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