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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林縵君(即林正宗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律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末日為同年2月17日,因係假日而順延於同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79ND230581 8
1
1000
00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8742 6
1
142
003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2NX025347 1
1
131
004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4NX038131 3
1
50
005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5NX047075 4
1
52
006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6848 5
1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