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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造極彩色印刷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民  
代  理  人  洪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
114年11月30日
316,899元
EN0939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