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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雋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嘉  
代  理  人  陳莉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許舒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7月15日
266,463元
BA3514425
00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許舒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7月15日
25,554元
BA3514527
003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許舒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7月15日
63,575元
BA351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