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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匠藝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復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春分行
114年6月22日
385,939元
YA7187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