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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徐方玉英
代  理  人  徐良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74456-0
1
1000
002
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10377-5
1
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