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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伸達永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  思  
代  理  人  李如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3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伸達永瀚物流有限公司 施思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11月5日
5萬1,450元
RA512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