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伸達永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 思
代 理 人 李如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3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