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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致一  
代  理  人  彭美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章致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10月25日
5,250元
AY0211886
002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章致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10月25日
35,700元
AY0211887
003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章致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10月25日
4,988元
AY0211888
004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章致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4年10月25日
19,110元
AY021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