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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日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5年度除字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65469-0
1
1000
002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62243-1
1
100
003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71673-5
1
110
004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79234-0
1
121
005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85152-6
1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