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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楊修筑(即楊緯綜(原名楊友巖)之繼承人)


            楊威棣(即楊緯綜(原名楊友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5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1460-4
1
1000
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826-2
1
100
3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78NE7802723-1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