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古昌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4NX042997 0
1
35
00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5NX051710 4
1
36
003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60157 8
1
37
004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66111 6
1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