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帝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梅
代  理  人  李柔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詹傑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2年12月26日
350,000元
BA0515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