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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03號聲 請 人 吳元劍(即吳依璇原名吳月娟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張正芬  
            吳膺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07號),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6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93880-3

1
1000

002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8564-5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