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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林李綉琴
代  理  人  林妙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36102
1
1000
00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114685
1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