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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陳璋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3月22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發行公司: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1
78-NX-4691-6
250
2
79-NX-9582-4
75
3
80-NX-21203-0
32
4
81-NX-37143-8
35
5
82-NX-52978-5
39
6
83-NX-71233-2
107
7
84-NX-82178-8
107
8
85-NX-91265-1
96
9
86-NX-99249-4
74
10
87-NX-105821-4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