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陳秀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5年3月8日為星期假日,故順延至同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