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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曹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捷容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53441-6
1
15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679673-3
1
22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732851-6
1
12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73641-5
1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