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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蔡惠芬  
代  理  人  劉志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102126-0
1
1000
2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147567-0
1
1000
3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198069-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