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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邱悅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4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原末日115年3月8日為星期日,延長至115年3月9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02572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02573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