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邱悅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4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原末日115年3月8日為星期日,延長至115年3月9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