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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施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國泰基金
0100155887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