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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維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訴訟代理人  馬維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1214-0
1
19
002
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7036-6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