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維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訴訟代理人 馬維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