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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黄達昱(即黃慧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人基金A基金
21-D1-01-005067-9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