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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吳奕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X-405231-0
1
2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476793-9
1
168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565446-3
1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