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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陳沂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5年度除字7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王啟芬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年2月14日
未記載
44萬元
台北市○○○路0段00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