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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陳薪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609386
1
401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4NX05323021
1
80
00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538129
1
2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