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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佳豐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振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欣彥有限公司
王才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
114年12月25日
3萬9,450元
AP0636700